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聲請人 朱美馨 (即 朱芳賢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0+1)×10×34元=3,740元)。並提出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二、請聲請人提出全戶之戶籍謄本,並說明其所承租新北市○○區○○路○○○○號3樓之房屋係何人居住於其內?並請說明為何係由 黃映瑄 提出分租房間之證明?並請提出民國102年迄今之房屋租賃契約?
三、聲請人應補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費用(包括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並應說明此部分依據為何?另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四、聲請人主張其自102年起從事居家清潔打零工,請聲請人說明其打零工領取薪水之方式及相關薪資證明書,並請說明其雇主為何人及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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