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蔡國祿 被告 羅文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游皓婷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如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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