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票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73號聲請人 周文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坤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七日簽發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50萬元」是否有誤?
二、確認附表二張本票到期日記載是否有誤?
三、確認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八是否有誤?(本票上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四、請具狀說明二張本票各請求之本金為何?(非指票面金額,如有部分清償請一併敘明)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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