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10樓(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4年8月29日犯侵占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85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陳志銘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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