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1月12日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98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46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722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范惠瑩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