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9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9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9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顏志宏
簡玉娟
一、債務人顏志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陸仟貳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對債務人顏志宏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簡玉娟清償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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