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4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4263號債權人智富1號讚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梁孫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趙玉蘭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務人繳納管理費為月繳或季繳?並提出釋明資料;若管理費為月繳,則未到期113年9月管理費不得依督促程序請求,並請更正請求金額。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31,200元之計算式並說明債務人每月管理費為何?㈢提出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之相關釋明資料。㈣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資料。(如: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㈤請提出①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部、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8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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