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翊旻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1年度執聲字第2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翊旻偽造文書一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偵字第23456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11日確定,101年7月31日因被告陳翊旻死亡(101年7月15日死亡)簽准結案;惟卷內有被告陳翊旻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係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翊旻所涉偽造文書案件,因被告死亡,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簽准結案,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份、死亡證明書1份在卷可稽。而如附表所示之署押,為被告所偽造,業據被告前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是如附表所示之署押,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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