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原告 曾喜巧 被告NGUYENTHITHUY(中文譯名: 阮氏水 ;越南籍)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9年度易緝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免訴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應為駁回判決,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00年度附民字第
115號卷第32至34頁原告聲請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游涵歆法官施吟蒨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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