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335號聲請人 吳佳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耍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提示日為何?(台端所載之提示日期如2月31日、4月31日、6月31日、9月31日、12月31日均不存在)
二、補正並確認利息起算日?(台端提出之本票到期日,例如2月31日、4月31日、6月31日、9月31日、12月31日均不存在。另除本票號碼012876號之本票台端附表有載利息起算日外,其餘本票附表均未載明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說明。)
三、票號編號12877本票發票日記載(民國97年1月2日),與附表發票日期(民國97年12月2日)標示不符,請確認?
四、相對人林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