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7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7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7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正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6448號、第6896號、第6897號、第7131號、第756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游正文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三、四、五「扣案毒品」欄所示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五「扣案器具」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游正文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施用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游正文分別於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書據」欄所示之證據。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三、四、五「扣案毒品」欄所示之第一級毒
品及第二級毒品、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五「扣案器具」欄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皆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附表編號三之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㈡被告所犯7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於10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41
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5年12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7罪,皆為累犯,經本院裁量被告上揭及其施用毒品前科情形後,堪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含最低本刑)。
㈣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就附表編號一所示犯行,於警詢時供稱:「我便主動從隨身包包內拿出海洛因注射針筒1支(已施用過,內含殘渣)交付警方並坦承我有施用,就這樣被員警查獲。」等語(見107年毒偵字第6448號卷第7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是有一個針頭我自己拿出來的,是保安大隊那個。」等語(見本院卷第93頁),核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年9月29日刑事案件報告書所載相符,足徵查獲警員僅係盤查被告,於被告主動交付毒品前,並無具體事證合理懷疑被告涉有施用毒品犯嫌,堪認被告符合自首,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併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戒癮處分及判決
罪刑執行完畢,詎其未能自新,仍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一、二級毒品,漠視法令禁制,所為非是,再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罪行,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得否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得易科罰金之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三、四、五「扣案毒品」欄所示之粉末6包
、米白色粉末1包、米黃色粉末2包、附削尖吸管之殘渣袋
1組及透明結晶1包,經送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編號三「書證」欄編號⑤、附表編號四「書證」欄編號⑥及附表編號五「書證」欄編號④、⑦之檢驗報告、鑑定書等在卷可考,自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又上開毒品均係被告各該次施用毒品所剩餘,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見本院卷第92-93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及附削尖吸管之殘渣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五「扣案器具」欄所示之物,
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各該次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亦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明,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方式及毒品│查獲經過│主文欄│├──┼────────┼───────┼──────────┼───────┤│一│107年9月28日晚│以針筒注射之方│嗣於同年月29日上午9│游正文施用第一│││上8時許,在桃園│式,施用第一級│時40分許,在桃園市桃│級毒品,累犯,│││市○○區○○○街│毒品海洛因1○○○區○○○街○○○號前│處有期徒刑肆月│││350巷31號住處。│。│,游正文於其犯嫌未為│,如易科罰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以新臺幣壹仟元│││││員發覺前,主動將注射│折算壹日。│││││針筒1支持交盤查員警││││││,而自首犯行。│││├─┬──────┴───────┴──────────┴───────┤││書│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證│②桃園市政府警察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④扣案物照片││││⑤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7年10月12日UL/201││││8/A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扣│物品名稱│數量│檢出成分及用途│││案├────────┼───────────┼────────────┤││器│注射針筒│壹支│被告所有供其本次施用海洛│││具│││因所用之物│├──┼─┴──────┬─┴─────┬─────┴────┬───────┤│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方式及毒品│查獲經過│備註│├──┼────────┼───────┼──────────┼───────┤│二│107年10月18日晚│以玻璃球燒烤之│於同年月19日上午11時│游正文施用第二│││上11時許,在桃園│方式,施用第二│35分許,因另案而為警│級毒品,累犯,│││市○○區○○街41│級毒品甲基安非│在左列地點查獲,並扣│處有期徒刑肆月│││巷53弄5號居所。│他命1次。│得如下列「扣案器具」│,如易科罰金,│││││欄所示之物。│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書│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證│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③查獲照片、扣案物品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④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7年11月9日UL/201││││8/A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扣│物品名稱│數量│檢出成分及用途│││案├────────┼───────────┼────────────┤││器│玻璃球│壹顆│被告所有供其本次施用甲基│││具│││安非他命所用之物│├──┼─┴──────┬─┴─────┬─────┴────┬───────┤│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方式及毒品│查獲經過│備註│├──┼────────┼───────┼──────────┼───────┤│三│107年10月22日晚│以將第一級毒品│於同年月23日下午1時│游正文施用第一│││上10時許,在桃園│海洛因及第二級│許,因另案而為警在左│級毒品,累犯,│││市○○區○○路41│毒品甲基安非他│列地點查獲,並扣得如│處有期徒刑玖月│││巷53弄9號2樓居│命一併置入玻璃│下列「扣案毒品」及「│。│││所。│球燒烤之方式,│扣案器具」欄所示之物│││││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次。││││├─┬──────┴───────┴──────────┴───────┤││書│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證│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③查獲照片、扣案物品照片││││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⑤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10723028090號││││鑑定書││││⑥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7年11月13日UL/201││││8/A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扣│物品名稱│數量│檢出成分及用途│││案├────────┼───────────┼────────────┤││毒│粉末│陸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品││ 陸玖 公克)│,供被告本次施用剩餘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扣│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被告所有供其本次施用毒品│││案│││所用之物│││器││││││具││││├──┼─┴──────┬─┴─────┬─────┴────┬───────┤│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方式及毒品│查獲經過│備註│├──┼────────┼───────┼──────────┼───────┤│四│107年11月1日晚│以針筒注射之方│於同年月2日下午5時│游正文施用第一│││間10時許,在桃園│式施用第一級毒│許,因另案在左列地點│級毒品,累犯,│││市○○區○○路41│品海洛因1次。│為警查獲,並扣得如下│處有期徒刑柒月│││巷53弄9號2樓居││列「扣案毒品」欄所示│。│││所(起訴書誤載為││之物。││││53弄5號2樓)。│││││├────────┼───────┤├───────┤││107年11月1日晚│以玻璃球燒烤之││游正文施用第二│││間10時20分許,在│方式施用第二級││級毒品,累犯,│││上址。│毒品甲基安非他││處有期徒刑肆月││││命1次。││,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書│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證│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④扣案物品照片││││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扣押物品清單││││⑥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1月8日調科壹字第10823000040號││││鑑定書││││⑦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7年12月14日UL/201││││8/C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扣│物品名稱│數量│檢出成分及用途│││案├────────┼───────────┼────────────┤││毒│米白色粉末│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柒│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品││公克)│,供被告本次施用剩餘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方式及毒品│查獲經過│備註│├──┼────────┼───────┼──────────┼───────┤│五│於107年11月19日│以針筒注射之方│於同年月19日下午5時│游正文施用第一│││下午5時許,在桃│式施用第一級毒│30分許,經警在左列地│級毒品,累犯,│││園市○○區○○路│品海洛因1次。│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如│處有期徒刑柒月│││2段55號3樓304││下「扣案毒品」及「扣│。│││室。├───────┤案器具」欄所示之物。├───────┤│││以將吸食器燒烤││游正文施用第二││││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級毒品甲基安非││處有期徒刑肆月││││他命1次。││,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書│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證│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③查獲照片、扣案物品照片││││④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12月6日調科壹字第10723029070號││││鑑定書││││⑤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7年12月4日UL/201││││8/B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扣押物品清單││││⑦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7年12月25日UL/2018││││/C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扣│物品名稱│數量│檢出成分及用途│││案├────────┼───────────┼────────────┤││毒│米黃色粉末│貳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品││壹陸公克)│,供被告本次施用剩餘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附削尖吸管之殘渣│壹組│││││袋│││││├────────┼───────────┼────────────┤│││透明結晶│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玖│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柒肆公克)│命成分,供被告本次施用剩││││││餘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扣│吸食器│壹組│被告所有供其本次施用毒品│││案├────────┼───────────┤所用之物│││器│吸管│參支││││具├────────┼───────────┤││││針筒│壹佰貳拾陸支││││├────────┼───────────┤││││電子磅秤│參個││││├────────┼───────────┤││││分裝袋│貳佰肆拾伍包││││├────────┼───────────┤││││葡萄糖│貳拾陸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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