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59號聲請人 陳祈宏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應徵聲請費2,000元,惟僅繳納1,000元之聲請費,請另補繳聲請費1,0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