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57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0、0、0、0、00、00、00樓、00號0、0、0、00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廣毅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鄧廣毅、 魏文芳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