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告 吳充庭
吳紀素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社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826,8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517元,原告僅繳納1,550元,尚不足76,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宏榮
法官陳炫谷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