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附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附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台附字第14號上訴人 彭采聆
被上訴人 黃陳麗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所稱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包括對刑事訴訟之第三審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在內。
二、本件上訴人彭采聆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原審刑事訴訟判決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併提起上訴。關於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被上訴人即被害人黃陳麗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已為實體判決。而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上訴人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雖非不合法,但本院既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審判,依首述規定及說明,自應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周政達法官蘇素娥法官林婷立法官洪于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杜佳樺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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