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劉和明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 律師被告 張晏瑞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過失傷害之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原告業已表示刑事案件若經法院判決無罪,聲請本院逕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有審判筆錄乙份1份在卷可憑,依首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王聖源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