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 洪淑玲 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市后里萬聖行宮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中市后里萬聖行宮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一「修訂後之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新舊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裁判參照)。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惟於適用上均應由法院視個案具體情況,以財團得否正常推展業務為客觀之裁量,其必要與否並應注意比例原則。如依其捐助章程已就如何解決財團法人管理上之問題為詳盡具體之規定,或依法另有相關因應之機制,即無遽以援引民法之前開規定,聲請法院另為相當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必要。又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依民法第63條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至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依民法65條規定,則應由主管機關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判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2月20日召開第11屆第2次董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文,有該次會議紀錄附卷可憑。且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本院衡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修正之捐助章程修正內容,其中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依上開說明意旨,堪認屬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目的有關,亦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因認上開捐助章程之修訂係屬必要,與相對人之精神不相違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內容,除上開准許部分外,修正後條文第2條之規定,僅係修正相對人主祀之神明,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之變更財團組織無涉,依上開說明,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規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自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變更章程處分,此部分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玟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洪翊薰附表一:
┌────────────────────┬────────────────────┐│修訂前之條文│修訂後之條文│├─────┬──────────────┼─────┬──────────────┤│條次│內容│條次│內容│├─────┼──────────────┼─────┼──────────────┤│第四章│信徒資格如下:│第四章│信徒資格如下:││第七條│⒈凡於虔誠崇拜聖神醒悟修身實│第七條│⒈凡於虔誠崇拜聖神醒悟修身實│││踐行善之人士對本法人熱心貢││踐行善之人士對本法人熱心貢│││獻,有重大事蹟及品性端正而││獻,有重大事蹟及品性端正而│││願意加入本法人者,始得為信││願意加入本法人者,始得為信│││徒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徒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⒉本法人信徒已歿其信徒自然消││⒉本法人信徒已歿其信徒自然消│││滅(依據民法第六、八、九條││滅(依據民法第六、八、九條│││規定)。││規定)。│││⒊本章成立之後新加入信徒須填││⒊本章成立之後新加入信徒須填│││寫申請書經信徒二人以上之介││寫申請書經信徒二人以上之介│││紹,經董事會審查合格經報主││紹,經董事會審查合格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加入。││管機關核備後始得加入。│││││⒋依使用者權利義務互惠原則補│││││貼宮費開銷,信徒常年會費應│││││繳納1,000元(無繳納者,為│││││自願放棄法人資格。)│├─────┼──────────────┼─────┼──────────────┤│第五章│本法人設董事十五名、監事五名│第五章│本法人設董事九名至十五名、監││第十二條│,董事組織董事會,監事組織監│第十二條│事三名至五名,董事組織董事會│││事會,並設候補董事二名,候補││,監事組織監事會,並設候補董│││監事一名,均由信徒選舉之。││事一名至三名,候補監事一名至│││││二名,均由信徒選舉之。│├─────┼──────────────┼─────┼──────────────┤│第五章│本法人董事會由董事互選常務董│第五章│本法人董事會由董事互選常務董││第十三條│事五名,再由常務董事互選董事│第十三條│事一名至五名,再由常務董事互│││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法人。││選董事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法人│││││。│├─────┼──────────────┼─────┼──────────────┤│第五章│本法人董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第五章│本法人董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第十五條│連選得連任,如董事、監事中途│第十五條│連選得連任,本法人董監事每月│││出缺時,由候補董監事依次遞補││功德金500~1,000元,如董事│││之。││、監事中途出缺時,由候補董監│││││事依次遞補之。│├─────┼──────────────┼─────┼──────────────┤│第五章│本法人設宮主1人,視事務之需│第五章│本法人視事務之需要才設宮主、││第二十一條│要得設主持1人,總幹事1人下│第二十一條│主持、總幹事。下設「總務、祭│││設「總務、祭祀、營繕、會計組││祀、營繕、會計、文書組」各設│││」各設組長1人,幹事若干人,││組長1人,幹事若干人,依照董│││依照董事長之決定及賦予之職權││事長之決定及賦予之職權承董事│││承董事長之命處理一切宮務其任││長之命處理一切宮務其任免由董│││免由董事長提經董事會半數同意││事長提經董事會半數同意聘任之│││聘任之。││。│└─────┴──────────────┴─────┴──────────────┘附表二:
┌────────────────────┬────────────────────┐│修訂前之條文│修訂後之條文│├─────┬──────────────┼─────┬──────────────┤│條次│內容│條次│內容│├─────┼──────────────┼─────┼──────────────┤│第一章│本法人宗教為道教主祀混元聖祖│第一章│本法人宗教為道教主祀混元聖祖││第二條│、太上道祖、虛空地母至尊、南│第二條│、太上道祖、虛空地母至尊、南│││ 海觀世音 菩薩、關聖帝君。││海古佛白陽令主、中天 玉皇 至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