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43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王夏蘭
朱毅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讚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撤銷本院第一審判決,而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1萬6,722元,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1萬6,7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潘盈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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