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4號上訴人 陳寶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楊樹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周苡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