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443號聲請人丙○○
1聲請人乙○○
號號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6年1月10日向聲請人丙○○、乙○○借款新臺幣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6年4月8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見明┌──────────────────────────────────────────────────────────────┐│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44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竹崎鄉│瓦厝埔││161-11│建││1│00│全部│債權額比例:│││││││││││││乙○○、 簡振 │││││││││││││成各二分之一│└──┴───┴────┴────┴────┴────────┴─┴──┴──┴──────┴─────────┴──────┘┌──────────────────────────────────────────────────────────────┐│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44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騎│││││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樓││││││││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4│嘉義縣竹崎鄉│嘉義縣竹│住家用鋼│48.2│61.9│12.7│││││12││││全部│債權額││││龍山村瓦厝埔│崎鄉瓦厝│筋混凝土│4│5│5│││││2.│││││比例:││││25之7號│埔段161-│加強磚造││││││││94│││││乙○○│││││11地號│二層樓│││││││││││││、簡振│││││││││││││││││││成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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