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4號聲請人 黃智揚 即宜峰企業社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詹淳涵┌───────────────────────────────────────────────────┐│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2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建構線設計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115,500元│AK0000000│100年10月15日│││ 沈志忠 │限公司東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