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7849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非訟代理人 柯文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宇澤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請求本金金額逾越信用貸款借款金額新台幣24萬元之原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