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3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九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日,乃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書記官梁高賓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