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8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蘇郁竣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蘇郁竣之遺產管理人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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