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易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緝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李玫娜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易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緝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