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0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0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044號債權人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家寳 債務人維銘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雪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陸拾柒萬零陸拾玖元②陸拾柒萬玖仟參佰陸拾捌元③陸拾肆萬伍仟壹佰零玖元④伍拾壹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⑤陸拾壹萬貳仟陸佰捌拾捌元⑥陸拾萬貳仟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②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③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④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⑤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⑥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所簽發之支票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其中附表編號1至3之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為民國108年5月10日,編號5、6之支票提示日為民國108年6月27日,有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是其利息即應自上述提示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5044號│├──┬─────┬─────┬─────┬───────┬──────┤│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票據號碼│發票日│退票日││││(新臺幣)││││├──┼─────┼─────┼─────┼───────┼──────┤│001│維銘工業有│670,069元│QD0000000│107年12月26日│108年5月10日│││限公司│││││├──┼─────┼─────┼─────┼───────┼──────┤│002│維銘工業有│679,368元│KX0000000│107年11月7日│108年5月10日│││限公司│││││├──┼─────┼─────┼─────┼───────┼──────┤│003│維銘工業有│645,109元│AE0000000│107年12月19日│108年5月10日│││限公司│││││├──┼─────┼─────┼─────┼───────┼──────┤│004│維銘工業有│511,295元│KX0000000│107年8月29日│107年8月30日│││限公司│││││├──┼─────┼─────┼─────┼───────┼──────┤│005│維銘工業有│612,688元│AE0000000│107年8月20日│108年6月27日│││限公司│││││├──┼─────┼─────┼─────┼───────┼──────┤│006│維銘工業有│602,148元│AE0000000│107年10月3日│108年6月27日│││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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