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0902號債權人 許麗華 債務人龍行天下水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德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易言之,未於票據上簽名之人,自無需負票據責任。此觀票據法第5條第1項規定即明。另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龍行天下水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係以其執有債務人龍行天下水產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4紙,經提示均未獲兌現為由,請求債務人龍行天下水產有限公司給付票款及利息。惟其中附表編號2至4之支票,其發票人並非債務人龍行天下水產有限公司,且債務人龍行天下水產有限公司亦未於該支票上背書,依前開說明,債務人龍行天下水產有限公司自無庸就編號2至4之支票負票據責任,則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該部分對債務人龍行天下水產有限公司之請求並無理由,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另附表編號1之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為民國100年10月27日,則債權人可得請求利息之起算日應自上開提示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0902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新臺幣)票據號碼發票日001龍行天下水產有限公司300,000元FA0000000100年1月12日002嚴德育500,000元FA0000000100年1月15日003嚴德育600,000元FA0000000100年2月20日004嚴德育500,000元FA0000000100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