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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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762號案號受理,並於97年12月16日判決,於98年
1月17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盧鏡合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年4月22日│96年3月間某日│96年4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395號│字第2395號│字第239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95號│97年度訴字第95號│97年度訴字第9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3月25日│97年3月25日│97年3月25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95號│97年度訴字第95號│97年度訴字第95號││││││││判決├────┼────────┼────────┼────────┤││判決│97年6月2日│97年6月2日│97年6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893號│字第1893號│字第1893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11月19日│97年3月3日│97年4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720、1021│偵字第720、1021│偵字第1764號│││號(聲請書附表漏│號(聲請書附表漏││││載基隆地檢97年度│載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1021號)│毒偵字第102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335│97年度易字第335│97年度易字第52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7月16日│97年7月16日│97年9月23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335│97年度易字第335│97年度易字第526││││號│號│號││判決├────┼────────┼────────┼────────┤││判決│97年8月4日│97年8月4日│97年10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602號│字第2602號│字第3225號│└────────┴────────┴────────┴────────┘┌────────┬────────┬────────┬────────┐│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2月1日│97年3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516號│字第246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13│97年度易字第762│││││77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11月10日│97年12月16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13│97年度易字第762│││││77號│號│││判決├────┼────────┼────────┼────────┤││判決│97年12月1日│98年1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3816號│字第3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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