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48號原告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法定代理人 李大嵩 訴訟代理人 吳佩霏
吳慈璇 被告 周佑霖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徐筱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