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97號聲請人 宋智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森男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蔡森男之監護人(即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監護人(即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