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9號債權人 許宏源 上列債權人許宏源因與債務人 林建名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宏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之債權金額,併提出債務人林建名之借款新臺幣1,215,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債權人僅提出新臺幣200,000元借據及新臺幣500,000元之本票供參)
二、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經本院以身分證字號查詢之債務人姓名與債權人所繕打姓名不符,故請查明本件債務人姓名究為何?亦或有誤植身分證字號之情事?請一併查明並更正。
三、請補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10之釋明文件,倘無,請確認是否更正為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