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05號原告 莊永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水南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究係請求分割何物?土地(二林鎮丈八斗段167地號)或建物或兩者均是?請於訴之聲明記載清楚,另請於起訴狀記載本件被告(是否莊水南)姓名?土地,請提出登記第一類謄本(資料勿遮掩)、地籍圖謄本。建物(農舍)若有登記,請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並陳報現市值約略多少?
二、陳報門牌彰化縣○○鎮○○里○○路00號、45號之1(下稱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籍資料及照片。
三、本件分割系爭不動產請求權基礎為何(所依據之法條)及如何分割。(於事實理由欄內,必記載)
四、起訴狀未記載訴之聲明(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決之聲明,即如上述一.說明欲分割之標的物),請予補正。
五、補正新起訴狀,需附繕本(依被告人數)。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