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51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程式不合情事。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代位人 陳玫芳 因繼承而與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分之1)(下稱系爭土地),原告代位陳玫芳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應以其他共有人為被告,並於書狀載明其姓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全部被告姓名,及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渠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