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76號原告 詹哲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同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而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於報紙刊登道歉文,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0元(計算式:10,900元+3,000元=13,90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