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50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黃明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零玖元,及其中之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肆仟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止,依上開金額按月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手續費,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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