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埔簡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字第53號
原   告  劉廖金春
       劉建良
被   告  吳英裕
訴訟代理人  吳香蘭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29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劉建良應具狀說明其請求97年9月3日(即
系爭土地原因發生日期)之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法律依據
為何,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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