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小字第6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被 告 許志成
上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0年5月19日向被告許志成起訴請求給付借
款,惟查,被告已於起訴前之民國98年1月31日死亡,業據
本院依職權以內政部戶役政系統電子閘門查詢屬實,有被告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憑,依前開說明,原告對
被告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