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交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審交聲字第2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15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先後於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違規時間、地點,因分別有如附表1至15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違規事實,經各該主管警察機關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因異議人均未依規定於應到案日期前自動繳納罰鍰,亦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原處分機關即依法逕予裁決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處分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因其在外工作未住家裡,未親自簽收裁決書,而由母親代收,因時間久遠,已由原罰變成最高罰,請求低罰云云。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亦定有明文。再按,依前開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第18條規定參照。
四、又按處理違反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之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再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及第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異議人自64年3月25日起即設籍於南投縣國姓鄉乾溝村中西巷33之1號,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全戶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按,而本件編號1至15所示之裁決書均交由郵政機關於如附表所示裁決書送達日期向異議人之前揭住所為送達,其中編號1至6及編號8至15之裁決書因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裁決書付與異議人之母 黃秀梓 並簽收,編號7之裁決書因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已將該送達文書寄存於國姓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1份置於該受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送達證書、中華民國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1紙附卷可憑,足認本件裁決書均業已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2條規定為送達,其中編號1至6及編號8至15之裁決書,於送達當日即生送達效力;編號7之裁決書業已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為寄存送達,縱令異議人並未前往領取該通知書,仍自寄存之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又本件送達地為南投縣國姓鄉,與本院(南投縣南投市)非在同一鄉鎮市內,應扣除在途期間3日,則依上述說明,異議人如對原處分機關是項裁決不服欲提起異議,其20日之合法提出異議期間即自其收受裁決書之翌日起算,另加計3日在途期間之異議期間應於如附表所示合法提出異議日期前提出異議,惟異議人遲至99年1月15日,逾期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聲明異議狀,此有卷附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總收文章可稽,自應認其聲明異議均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核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其異議皆駁回。
六、另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裁決書之送達於法均並無不合,自皆發生送達之效力。異議人執以裁決書均由其母代收而未能獲知裁決書之送達為由,請求低罰,並無理由,委無足採,附此說明。
七、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附表:
1.本院案號:99年度審交聲字第29號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J4A008075號原處分日期:95年5月5日違規時間:94年1月7日12時10分許違規地點:台16線2.2公里處違規事實: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1項處罰主文:罰鍰新臺幣(下同)2,400元裁決書送達日期:95年5月10日合法提出異議日期:95年6月2日
2.本院案號:99年度審交聲字第31號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J4A002907號原處分日期:95年4月18日違規時間:93年12月23日21時49分許違規地點:台14線26公里處違規事實: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1項處罰主文:罰鍰2,400元裁決書送達日期:95年4月21日合法提出異議日期:95年5月15日(原為95年5月14日,然因該日為星期日,故順延至下星期一即同年月15日)
3.本院案號:99年度審交聲字第32號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J3A062432號原處分日期:95年4月3日違規時間:93年11月23日11時48分許違規地點:台14線26公里處違規事實: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1項處罰主文:罰鍰2,400元裁決書送達日期:95年4月10日合法提出異議日期:95年5月3日
4.本院案號:99年度審交聲字第33號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J3A058098號原處分日期:95年3月24日違規時間:93年11月11日22時49分許違規地點:台14線26公里處(往東)違規事實: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1項處罰主文:罰鍰2,400元裁決書送達日期:95年3月30日合法提出異議日期:95年4月24日(原為95年4月22日,然因該日為星期六,故順延至下星期一即同年月24日)
5.本院案號:99年度審交聲字第34號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J3A053980號原處分日期:95年3月6日違規時間:93年10月15日12時39分許違規地點○○○鄉○○路福斗巷違規事實: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1項處罰主文:罰鍰2,200元裁決書送達日期:95年3月10日合法提出異議日期:95年4月3日(原為95年4月2日,然因該日為星期日,故順延至下星期一即同年月3日)
6.本院案號:99年度審交聲字第35號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J3A039866號原處分日期:95年1月3日違規時間:93年8月9日5時55分許違規地點○○○鄉○○路福斗巷違規事實: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1項處罰主文:罰鍰2,400元裁決書送達日期:95年1月11日合法提出異議日期:95年2月3日
7.本院案號:99年度審交聲字第36號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ZBB506797號原處分日期:94年12月13日違規時間:93年2月13日22時23分許違規地點:國道1號141.7公里處(北上)違規事實: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駛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處罰主文:罰鍰6,000元裁決書送達日期:94年12月19日合法提出異議日期:95年1月11日
8.本院案號:99年度審交聲字第37號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J2A008470號原處分日期:94年8月1日違規時間:92年1月12日15時26分許違規地點○○○鄉○○路福斗巷違規事實: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1項處罰主文:罰鍰2,400元裁決書送達日期:94年8月5日合法提出異議日期:94年8月29日(原為94年8月28日,然因該日為星期日,故順延至下星期一即同年月29日)
9.本院案號:99年度審交聲字第38號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ZB0000000號原處分日期:94年7月13日違規時間:92年1月4日12時35分許違規地點:國道1號140公里處(北上)違規事實: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駛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處罰主文:罰鍰6,000元裁決書送達日期:94年7月21日合法提出異議日期:94年8月15日(原為94年8月13日,然因該日為星期六,故順延至下星期一即同年月15日)
10.本院案號:99年度審交聲字第39號
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G00000000號原處分日期:94年7月13日違規時間:91年12月21日15時10分許違規地點:台74線5.5公里處(南下)違規事實: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1項處罰主文:罰鍰2,400元裁決書送達日期:94年7月21日合法提出異議日期:94年8月15日(原為94年8月13日,然因該日為星期六,故順延至下星期一即同年月15日)
11.本院案號:99年度審交聲字第40號
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JC0000000號原處分日期:94年6月6日違規時間:91年4月3日15時14分許違規地點:台14線違規事實: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1項處罰主文:罰鍰2,200元裁決書送達日期:94年6月13日合法提出異議日期:94年7月6日
12.本院案號:99年度審交聲字第41號
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JC0000000號原處分日期:94年6月13日違規時間:91年4月3日14時48分許違規地點:台14線違規事實: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1項處罰主文:罰鍰2,400元裁決書送達日期:94年6月20日合法提出異議日期:94年7月13日
13.本院案號:99年度審交聲字第42號
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JB0000000號原處分日期:94年5月20日違規時間:90年10月15日11時34分許違規地點:台14線違規事實: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1項處罰主文:罰鍰2,400元裁決書送達日期:94年5月25日合法提出異議日期:94年6月17日
14.本院案號:99年度審交聲字第43號
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JC0000000號原處分日期:95年6月13日違規時間:90年7月28日17時許違規地點:南投縣草屯鎮違規事實:行車執照未隨車攜帶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4條第1項第2款處罰主文:罰鍰600元裁決書送達日期:95年6月16日合法提出異議日期:95年7月10日(原為95年7月9日,然因該日為星期日,故順延至下星期一即同年月10日)
15.本院案號:99年度審交聲字第44號
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JC0000000號原處分日期:94年3月15日違規時間:89年8月2日14時10分許違規事實: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處罰主文:罰鍰1,800元裁決書送達日期:94年3月17日合法提出異議日期:94年4月11日(原為94年4月9日,然因該日為星期六,故順延至下星期一即同年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