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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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7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許乾義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子澐
陳志雄 陳浩維 (即 吳美華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浩維(即吳美華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美華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子澐、陳志雄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貳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