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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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2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貳所示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所載,與附表編號壹所列已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1所列已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