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7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余冠霖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萬
8,911元,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