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18號聲請人 黃乾榮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票乃支付證券,其發票並無到期日。請具狀陳明本件支票的票面上記載年、月、日(須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發票日期記載相符)。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18號聲請人 黃乾榮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票乃支付證券,其發票並無到期日。請具狀陳明本件支票的票面上記載年、月、日(須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發票日期記載相符)。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