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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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00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被告 陳振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貳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叁萬陸仟叁佰玖拾伍元按附表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玖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貳仟柒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程序方面:
㈠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兩造所訂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4項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1年9月13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貸款額度以
新臺幣(下同)60萬元為限,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循環動撥貸款,利率按年利率20%計算,並應於動撥後按月於還款日繳納應還金額,如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按年利率20%計付遲延利息。被告於94年6月3日以後未依約清償,所欠借款499,158元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關係,聲明請求命被告給付原告499,158元,及自94年7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94年6月17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就使用信用卡所生帳款,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繳清,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餘額按年利率20%計付利息,如連續兩期未依約清償,帳款視為全部到期,並按年利率20%計付遲延利息。被告於94年6月29日以後未依約清償,截至105年4月12日為止,尚餘帳款310,122元(含消費帳款98,882元、循環利息210,190元、手續費1,050元)未依約清償等情。依信用卡使用契約關係,聲明請求命被告給付原告310,122元,及其中98,882元自105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於94年1月10日向原告申請易貸金貸款15萬元,約定利
息按年利率14.9%計算,被告應依每月月結帳單於原告指定之繳款期限前付款,如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於94年6月3日以後未依約清償,尚欠借款138,355元,且截至105年4月17日為止積欠利息225,117元等情。原告得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63,472元及其中138,355元自105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增
補約定書、催收帳卡、現金卡交易紀錄、信用卡申請書及用卡須知、易貸金卡易貸專案申請書及約定書、ID歸戶債權明細查詢表、信用紀錄查詢表、客戶帳務查詢表為證,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2,682元,應由被告負擔。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笫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新臺幣)│├──┬─────┬─────────────┬───┤│編號│本金│利息│年利率│├──┼─────┼─────────────┼───┤│1│499,158元│94年7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20%│││├─────────────┼───┤│││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2│98,882元│105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15%│├──┼─────┼─────────────┼───┤│3│138,355元│104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14.9%│├──┼─────┼─────────────┴───┤│合計│736,3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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