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6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46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告 阮玉紅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貳萬零陸佰伍拾元按附表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捌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玖佰肆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程序方面:
㈠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現金卡暨放款連結帳戶約定書第15條、個人信貸約定條款第12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
㈠被告分於民國92年12月19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
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就使用信用卡所生帳款,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繳清,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餘額按年利率20%計付利息,如連續兩期未依約清償,帳款視為全部到期,並按年利率20%計付遲延利息。截至95年2月5日止,被告尚餘帳款新臺幣(下同)72,215元(含消費帳款69,917元、循環利息1,698元及手續費600元)未依約清償。依信用卡使用契約,請求命被告給付原告72,215元及其中69,917元自95年2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92年12月26日與原告訂立現金卡借貸契約,約定自92
年12月26日起至95年12月26日止在最高限額50萬元內循環動用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8.25%計算,動用後應按月於繳款截止日前繳足每月最低應繳金額,如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於94年12月21日以後尚欠本金429,654元未依約清償。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命被告給付原告429,654元及自94年12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8.25%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於93年11月9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15萬元,約定自93
年11月9日起至98年11月9日止,按月於每月9日定額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利率5.99%計算,如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於94年12月19日以後未依約繳納本息,所餘本金121,079元視為全部到期。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命被告給付原告121,079元及自94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99%計算之利息。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帳
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書、現金卡暨放款連結帳戶約定書、現金卡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個人信貸借據暨約定書、小額信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為證,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6,83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000元,共計7,830元,應由被告負擔。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本金│利息│年利率│├──┼─────┼────────────────┼────┤│1│69,917元│自95年2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2│429,654元│自94年12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8.25%│││├────────────────┼────┤│││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3│121,079元│自94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