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嘉瑀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鑫高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二、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釋明文件,支票之發票日為民國109年1月20日,核屬將來給付之債權。另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鑫高科技有限公司之票信查詢結果,載明業經通報為拒絕往來戶,亦僅係得否預為保全請求之釋明,附此說明。依首揭說明,該將來給付債權之請求,於支付命令無適用之餘地,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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