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805號聲請人 何曉瑩
何楊凱 孟繁帛 孟繁宇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孟沛誼
何曉瑩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未成年聲請人孟繁帛、孟繁宇之法定代理人孟沛誼之印鑑證明書(需與聲請狀具狀人欄所蓋印鑑章相符)。
㈡被繼承人 林素霞 之父母、所有兄弟姐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已歿者,請提出除戶謄本。
㈢將拋棄繼承之事通知被繼承人次順位繼承人,並將通知之證明(如存證信函及回執)檢送本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