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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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65號原告 蔡仕熠 被告 龔彥竹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張羿正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1065 號裁定(111.12.09)【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151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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