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529號聲請人 高麗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529號發行公司: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公司: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