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92號原告乙○○上當事人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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