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乙○○被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清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98,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莊玉惠